他们,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刑...

更新时间:2021-01-05 已浏览:11320 文章来源:原创

渔政执法人员依法加强海上巡查,是保护海洋资源、保障广大渔民利益的公务行为,但有的人不仅不配合执法,还对渔政执法人员大打出手,以暴力妨害阻碍执行公务。近日,揭阳市惠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罪案,判处王某强拘役四个月;王某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王某勇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王某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6日,广东省渔政总队惠来大队执法人员陈某等人驾驶“中国渔政44678”号执法艇在惠来县海域巡查,当驶至靖海镇附近海域时,发现由王某强驾驶的无号塑胶质渔船正在使用“定置网”违规作业。

渔政执法人员随即登临该船进行检查。不料,王某强拒不停船配合检查,执法人员走到船尾发动机位置试图控制渔船“大牙”(用于控制渔船方向)时,王某强、王某勇等人将两位执法人员按倒在该船上,随后王某强驾船将执法人员带至惠来县靖海镇后王村海边,王某叶带人赶到现场谩骂、围攻执法人员,甚至用竹竿殴打执法人员陈某。

2019年12月26日,揭阳海警局以妨害公务罪案对该案立案侦查。2020年6月21日,揭阳海警局将该案移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17日,该案由惠来县人民检察院向惠来县人民法院起诉。

惠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强、王某强、王某勇、王某叶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作出上述相关判决,被告人王某强等人表示悔罪,服判不再上诉。

暴力抗法,不仅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命健康安全的威胁,也是侵犯法律尊严、挑战国家公权力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渔民进行捕捞作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莫知法犯法,让冲动扰乱理智,以免酿成大错。

via:南方+、和畅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