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林木贵)

更新时间:2022-07-21 已浏览:2138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粤5224刑更10号

 

罪犯林木贵,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528197112142714,广东省惠来县人,小学文化,户籍住址地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五福田管区二横巷9号。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粤5224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以林木贵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该判决已于2021年12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2月7日,罪犯林木贵提出其患有严重疾病,向本院申请保外就医。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对该申请立案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将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后依据相关规定委托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经组织诊断,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2022揭中法鉴审字11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认为罪犯林木贵患有:1.冠心病 PCT术后 心功能Ⅱ级;2.主动脉夹层 主动脉支架置入术后;3.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 高血压心脏病;4.颈动脉粥样硬化并右侧斑块形成;5.右侧输尿管结石并肾积液;6.右肾囊肿;7.左侧肾上腺瘤。其病情诊断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本院随后依法征求了惠来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该院复函同意本院拟对罪犯林木贵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林木贵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依法可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林木贵暂予监外执行。

执行期限按执行通知书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