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黄玉婵)

更新时间:2022-01-04 已浏览:1433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粤5224刑更9

罪犯黄玉婵,女,19905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横荷清远大道33号荷兴广场9508房。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因前案于20218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15日被惠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5日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1126日作出了(2021)粤5224刑初486号刑事判决书,以黄玉婵犯交通肇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该判决已于20211217日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2月17日,罪犯黄玉婵提出其于2021年4月19日生产一女婴,现孩子正在哺乳期,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同日对该申请立案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依据相关规定将受理情况予以公示。经查,2021年4月19日,黄玉婵在惠来县坤宁医院生产一女婴,现处于哺乳期。同时,本院依法征求了惠来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该院复函同意本院拟对罪犯黄玉婵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黄玉婵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法可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黄玉婵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