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黄赛勤)

更新时间:2021-12-22 已浏览:1476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粤5224刑更8

罪犯黄赛勤,女,19878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708114244,广东省惠来县人,小学文化,户籍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岐石镇岐石管区铺山村七直巷3号之5因本案于20208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惠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4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57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院于20211129日作出(2021)粤5224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黄赛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判决已于2021年12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2月16日,黄赛勤提出其于2021年1月26日生育一男孩陈泽铠,现孩子正在哺乳期,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查,黄赛勤提出的申请情况属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211217日依法征求了惠来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该院复函同意本院拟对罪犯黄赛勤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黄赛勤于2021年1月26日生育一男孩陈泽铠,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依法可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黄赛勤暂予监外执行。

执行期限按执行通知书执行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