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

更新时间:2018-01-22 已浏览:2863 文章来源:

 

广 东 省 惠 来 县 人 民 法 院

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

 

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将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实行主动执行制度,不需要当事人申请。现将该制度的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主动执行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

1、本院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2、上一级法院二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3、由本院一审,经过再审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二、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同意由本院对案件主动执行。同意由本院主动执行的,不需要再办理申请执行手续,本院将直接立案执行。

三、    对于同意由本院对案件主动执行的,不得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选择向其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特此告知。

 

 

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日